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(zu)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(she)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(le)費(fei)用(yong)。
2.目前(qian)尚無(wu)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(fen)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時(shi),由于對大型機(ji)械使用風險(xian)意(yi)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(bei)返(fan)還狀(zhuang)況和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(ze)在合同(tong)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后(hou)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(zhi)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(lin)公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(fan)。